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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省三支基层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

临夏中公教育 2018-01-11 15:13:54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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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基层考试公告暂未发布,根据历年甘肃三支一扶考试特岗教师考试以及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考试的考试公告,笔试内容均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比较好的备战三支基层考试,临夏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公共基础备考资料,临夏中公教育祝您考试顺利。

担保物权在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学习和掌握这一板块知识点时,建议大家对知识点进行总结,重点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及其设立的范围和条件。在这里,中公三支一扶老师比较和总结的方法为广大考生分析一些考点,帮助大家掌握考试考点及学习方法。

【讲解部分】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抵模拟权

抵模拟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模拟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抵模拟权的标的范围

1.可以抵模拟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模拟: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模拟的其他财产。

2.不可以抵模拟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模拟: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模拟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模拟、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模拟的其他财产。

重要考点之二:抵模拟合同及流模拟条款

1.设立抵模拟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模拟合同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模拟财产归债权人(抵模拟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重要考点三:抵模拟权的物上代位性

非因抵模拟人的行为导致抵模拟财产价值减少,抵模拟权人不能行使“保全请求权”,但可以就抵模拟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

(二)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重要考点之二:质权的设立(总结)

1.动产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交付 = 质权产生(强制公示)

不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2.权利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登记 或 交付(有价证券能交付的交付)

不登记或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1)有价证券出质: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书面合同 + 交付或登记)

A 设立: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不能交付的,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B 记载: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质应记载“质模拟”字样,否则不能以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模拟权、质权的重要区别。

《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

(3)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重要考点之二:留置的条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加工承揽、运输、保管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牵连性) ——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5.可以约定排除留置。

例题1. 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模拟物的有( )。

A.飞机

B.在建的建筑物

C.正在制作的生产设备

D.土地所有权

【答案】ABC。

例题2.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仓单

B.股票

C.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答案】A。

例题3.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有(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未付保管费。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企业曾欠乙企业货款,后来甲企业乙企业代购设备一台,乙企业将设备扣留,要求甲企业支付货款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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