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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省三支基层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临夏中公教育 2018-01-11 15:39:44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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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基层考试公告暂未发布,根据历年甘肃三支一扶考试特岗教师考试以及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考试的考试公告,笔试内容均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比较好的备战三支基层考试,临夏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公共基础备考资料,临夏中公教育祝您考试顺利。

正当防卫是公共基础知识里面的高频考点,常见以案例题的方式考察考生对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理解。

一、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排除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除了正当防卫,犯罪排除事由还包括紧急避险。

首先我们要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针对这个概念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可以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比如张三正在对李四实施抢劫,路过的王五看到之后与张三展开搏斗,并将其打伤,这也属于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引发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例如:张三误以为深夜尾随其身后步履匆匆的李四要对其实施抢劫,故将李四打伤,而实际李四只是急于回家照顾生病的孩子。该事例中的“不法侵害”并非实际存在,而只是张三臆想的,所以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进行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再实施的防卫,属于事后防卫。这均不是正当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比如甲乙两人素有私仇。为了达到伤害乙的目的,一日,甲辱骂乙,故意将乙激怒,乙则动手打甲,甲立即反击,将乙打成重伤。从表面上看,甲的防卫行为似乎是由乙的不法侵害引起的,但实际是基于泄愤或报复,为了侵害乙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防卫挑拨,构成故意伤害罪。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构成防卫过当,而不再是正当防卫了,应当负刑事责任。例如甲使用砖头将正在徒手殴打推搡乙的丙打死,该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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