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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省三支基层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临夏中公教育 2018-03-28 14:23:01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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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基层考试公告暂未发布,根据历年甘肃三支一扶考试特岗教师考试以及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考试的考试公告,笔试内容均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比较好的备战三支基层考试,临夏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公共基础备考资料,临夏中公教育祝您考试顺利。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之前《民法通则》相比变化较大。本文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条是在原有《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的,也就意味着胎儿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可以把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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