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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肃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临夏中公教育 2020-04-02 14:20:34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0甘肃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岗招聘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甘肃事业单位E类考试主要考察医学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组成,部分事业单位还会考到公共基础知识,为帮助考生复习,临夏中公教育为您整理了医疗招聘类公共基础知识点,用来巩固基础知识。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可以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但是,单位目前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如果缺乏犯罪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可能被宣布为犯罪,也不可能受到惩罚。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一定是危害了我国社会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都一定具有某种犯罪客体。缺少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方面的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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