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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肃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共同犯罪

临夏中公教育 2020-11-16 16:07:46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0甘肃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岗招聘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甘肃事业单位E类考试主要考察医学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组成,部分事业单位还会考到公共基础知识,为帮助考生复习,临夏中公教育为您整理了医疗招聘类公共基础知识点,用来巩固基础知识。

现将共同犯罪的相关考点予以总结,以便考生能灵活把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体条件。即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是随便两个人一起去盗窃都会构成共同的盗窃犯罪,例如两个10岁的孩子或者一个18岁的人和一个10岁的人一起去盗窃就不构成共同犯罪。

②客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何都要有相应的犯罪行为,无行为无犯罪。

③主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他们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若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事前无同谋、事后窝藏包庇销赃也不是共同犯罪,这些都是因为行为人之间缺少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各类犯罪人的含义以及处罚原则都是事业单位考查的要点:

1.主犯:包括两种类型:

A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

2.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并不一定是按照主犯进行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的一种共同犯罪人的类型,若根本构不成共同犯罪,也就无所谓教唆犯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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